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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件XVII的PAH限制条款再获修订
2013年12月6日,欧盟在OJ上发布了条例(EU)No 1272/2013,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的PAH限制条款。条例自在OJ上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该限制条款自2015年12月27日起实施。该限制条款修订为:
在REACH法规附件XVII的PAH限制条款(即第50条)的第二列中增加第5~8条:
5 若在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物品中的任何橡胶或塑料部件能直接的长期或短期持续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接触,且其含有PAHs列表中PAHs的量超过1 mg/kg(0.0001%),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这些产品包括:
l 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拍;
l 家用器具,手推车,行走架;
l 家庭使用的工具;
l 服装,鞋,手套,运动服;
l 表带,手腕带,口罩,头箍。
6 玩具,包括活动玩具和儿童用品,若在正常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其橡胶或塑料组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的长期接触或短期重复接触,且其含有PAHs列表中PAHs的量超过0.5 mg/kg(0.00005%),则该物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7 作为对条款5和6的豁免,该两项不适用于首次投放市场为2015年12月27日前的物品。
8 在2017年12月27日前,考虑到新的科学信息,包括上述提及的物品中的PAHs迁移限量及替代材料信息,委员会应审查第5和6款的规定,若合适,应对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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