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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建议皮革制品中的六价铬应列入REACH法规附件17的限制清单
欧洲委员会已经向世贸组织(WTO)通报了其修订REACH法规(EC)1907/2006附件17关于皮革制品及含有皮革部件的制品中六价铬复合物的委员会法规草案。拟议的生效日期为2015年第一季度。
法规草案禁止市场上任何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及含有皮革部件的制品中含有3毫克/千克或以上的六价铬。拟议限定并不适用于在法规生效后的一年之内终止使用的二手制品的销售。
根据法规草案,拟议限定主要集中在常见或合理预见情况下直接或间接皮肤接触所致的皮肤过敏风险。拟议限定并不仅限于保护消费者,同时也保护了在工作车间通过例如穿着皮革手套或皮鞋而暴露于六价铬复合物的工人。
表1.REACH法规目录47附件17中六价铬的限制范围和测试方法
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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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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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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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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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复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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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及含有皮革部件的制品(不适用于在法规生效前在联盟境内终止使用的二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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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ISO 1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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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毫克/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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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中关于皮革产品中拟议的六价铬含量将与德国对玩具及其他消费品的皮革材料的六价铬限制的现行规例保持一致。2010年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已将六价铬氧化物和其他六价铬复合物添加至SVHC高度关注物质列表的候选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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