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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CB认证证书的7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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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认证体系是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的第一个真正的国际体系。各个国家的国家认证机构(NCB)之间形成多边协议,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认证证书获得CB体系的其他成员国的国家认证。
认可CB认证证书的7大基本原则:
一、CB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具体的判断如下:
1、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2、IECEE-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认证证书和报告,且呈现的标准必须是我国(NCB)认可范围内的标准。
3、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4、CB认证证书已超过三年,NCB应提出质疑。
5、CB认证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二、CB认证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认证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三、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五、认可CB认证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
六、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七、CB报告和CB认证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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