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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
欧盟委员会已于
此指令的重点如下:
一、指令目的
根据第一条规定,此指令目的在规范并禁止含有危害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具体订定收集、处理、回收及处置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相关规范,进而提高废电池及蓄电池之回收及再利用率。
二、适用范围
根据第二条规定,此指令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及蓄电池,无论其形状、体积、重量、材质成分或使用。
三、禁止销售
根据第四条规定自2008 年
· 镉含量超过0.002 ﹪的携带式电池或蓄电池 (使用于紧急警报系统、医疗设备以及无线电动工具者除外);
· 汞含量超过0.0005 ﹪的所有电池或蓄电池 (汞含量小于2﹪的钮扣电池除外)。
四、回收目标
根据第十条规定,会员国应于此指令实施后之第5年首次统计废电池及废蓄电池之「回收率(collection rate)。会员国应达成下列「最小回收率」(minimum collection rates):
· 应于
· 应于
五、处理与回收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于
· 镍镉电池及蓄电池(nickel-cadmium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成75﹪(按平均重量计)。
· 铅酸电池及蓄电池(lead-acid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成65﹪。
· 其它废电池及蓄电池(other waste batteries and accumulators)应达成50﹪。
六、财务责任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负起废电池回收工作之财务责任。
七、登记制度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八、标示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会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易于辨识之标示,其内容如下:
· 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蓄电池及电池组适当标示此指令附件二的符号(垃圾桶画叉) 。
· 会员国应确保所有电池及蓄电池自
· 镉含量超过0.002 ﹪、铅含量超过0.004 ﹪及汞含量超过0.0005 ﹪的电池、蓄电池及钮扣电池应标示重金属之化学符号:Cd, Pb or Hg。化学符号应印刷于此指令附件二之垃圾桶画叉标示下方。
九、罚则
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员国应订定关于违反规定之罚则。
十、过渡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国应于
十一、废止日期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自
十二、生效日期
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第2006/66/EC号指令自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
- 本翻译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以网站原文为主。-
资料来源:《2006年9月26日欧盟第L 266/1号官方公报》
欧盟第2006/66/EC号指令之原文法规请参考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
2006/l_266/l_26620060926en00010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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